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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网络中心 文章作者: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06-04-12   字体: [ ]  
 

第一条 为加强铜陵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信息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管理和使用应该遵守CERNET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应该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网络上不允许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应该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四条 建设校园网的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共享信息资源并与CERNET及其它计算机网络互联,搭建互动式教育平台,为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服务。
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铜陵学院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对校园网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校园网管理委员会由院分管领导负责,成员由教务处、院办、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  铜陵学院网络管理中心作为校园网管理委员会业务部门,归属教务处管理,负责校园网规划、建设、维护、开发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协助各单位规划、建设二级子网。
三、接入网络及用户管理
第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校园网的子网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信息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条件。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部门用户主体应该是学院的各级机构或处室;个人用户主体应该是学院的在职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与校园网连接前,应该登记备案,填写计算机或网络接入校园网登记表。
第十条  校园网的用户应该严格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的IP地址,各校园网子网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网络的IP地址分配进行登记并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该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校园网的接入单位和用户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个人账户所有人在离校之前应该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安全工作,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校园网上的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应折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应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第十四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应该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能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信息;不应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五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应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应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管理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账户下的所有信息。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用户主体应该对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被他人盗用。用户也不应把帐号转借他人。
五、网络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各种平台建设、维护,负责校园网日常管理工作。学院校园网主页由学院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制作上网,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各单位的软、硬件资源,应在院网络管理中心技术支持下安排上网,使之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十九条  网络管理中心的校园网运行费、校园网通讯费和校园网维护费由学院每年拨专款支付。
第二十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凡利用校园网进行的网络资源开发或应用系统开发,须由网络管理中心进行网络技术规划,经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立项。
第二十一条  放置在各部门的校园网节点设备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管理。
六、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个人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七、处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信息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本规定者,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将责成网络管理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关闭账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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